内劳社办字[2002]185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07:54
拜托大家帮个忙!工作需要!

2002年底,自治区劳动保障厅下发了《关于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退职问题的通知》 (内劳社办字[2002)185号),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认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职,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退职生活费由基础生活费、缴费生活费和过渡性调节金构成:基础生活费按照职工退职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即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计发比例为20%,满10年不满15年的,计发比例为18%,不满10年的,计发比例为15%;缴费生活费根据职工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水平确定,即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0.5%;过渡性调节金全区统一实行80元的标准。
退职生活费=基础生活费+过渡生活费+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生活费=15-20%×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
过渡生活费=职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系数0.5%×本人缴费年限